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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2012-10-11

京经信委发〔2012〕69号

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已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制定“十二五”时期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本市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基本建立,信用管理应用全面推进,信用交易与信用消费适度扩大,信用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通过本市与人民银行合作共建,制定和实施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共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形成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金融局等

(二)加快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一网二平台三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北京”网。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

(三)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加快整合政府各部门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通过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逐步将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通信管理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证监局、北京海关等

(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在信贷、工商注册、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为守信企业和个人提供办理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给予不良信用信息的联合公示、限制信贷、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行政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等

(五)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用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企业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倡导企业树立诚信厂商、诚信企业家、信用商标形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信用融资与信用销售能力,提升应收账款管理水平,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

(七)深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个人信用评价方法研究,扩大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医师、导游、注册会计师、注册建造师等特定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逐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八)深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信用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积极探索以信用促进融资,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服务创新举措。

责任单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

(九)支持区县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区县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我市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工作,结合区县功能定位开展创新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服务区县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政府

(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在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的基础上,重点开展食品、商业、文化、教育、旅游、房地产、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电子商务等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

(十一)继续开展社区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开展社区信用文化建设。以街道社区为单元,为申请银行贷款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转军人等人群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档案,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给予优惠。鼓励相关机构对社区民生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和自律建设工作,改善社区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民政局等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完善农户信用评价办法与标准,并推广应用。以信用记录与信用报告的应用为先导,拓宽惠农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提供惠农信贷便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与金融信贷的合作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各相关区县政府等

(十三)加快制定地方信用政策法规及标准

修改和完善现行相关法规,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信用产品使用、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制定本市地方信用标准。构建顺畅的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渠道,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局、市质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十四)培育信用交易市场

加强商业服务业“预付消费”信用管理,鼓励居民消费信贷合理增长。引导扩大企业间商业信用交易,构建债权保障和信用风险管理配套机制。稳步提升银行与企业间信用交易规模,改善授信结构,确保交易安全。开展各类专项治理活动,打击信用欺诈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十五)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扶持龙头企业,鼓励技术创新。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力度,逐步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在政府项目投资、公共财政资金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土地开发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质资格审批认证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倡导使用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

(十六)培育信用专业人才

鼓励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和开设信用管理相关课程。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和人才优势,鼓励信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领域重大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倡导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十七)培育信用文化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教育机构、新闻媒体、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党政机关、企业、社区、农村、学校,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公众信用道德与文化建设。继续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信用北京行”和首都市民诚信知识大赛等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树立“信用北京”良好形象。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社会办等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大力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区县社会信用体系“十二五”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转载自:信用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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