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 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