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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选)
2008-12-30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 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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