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秘 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 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